雇佣双方存争议 法律来帮忙(下)--桂林电视台,桂视国际网

雇佣双方存争议 法律来帮忙(下)

2010年09月05日 20:27:48 来源: 桂视国际网 周理 (发布者:gltv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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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们说到桂林新进纺织厂雇佣双方因为薪酬方面的原因闹起了纠纷,甚至是当着前来调解的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的面动起手来了,事情的会如何发展了,咱们一起接着往下看。
  原来,刚才是工厂负责人的一个亲戚准备把厂里的货物搬运走,工人们怕老板搬走货物后逃走,上前阻拦,才引发了冲突。还好,在另一名厂方人员的劝阻下冲突得以平息。记者随后来到工厂办公室,向厂方负责人了解情况。
  【同期声】桂林新进纺织厂负责人:“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换产品了大家刚开始的时候手很生,觉得挣不到钱 慢慢大家觉得不想做了,不想做了的话,没有跟我进行过沟通,然后就直接到了政府部门去。”
  当记者问纺织厂负责人是否跟厂里的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否为他们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时,她是这样回答的。
  【同期声】桂林新进纺织厂负责人:“一部分人签了,一部分人不愿意跟我签,那你说这么多人都不愿意跟我签合同。那我就让签了合同的那10个人做事,那我的厂开不下去了啊。我就是说能希望大家做稳定了,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了。那同意跟我签合同了,那我当然高兴啊。因为签了合同他们也不可能这样说不做就不做,对不对,我是最想签合同的一个。”
  “一部分人不愿意跟我签”,这就奇怪了,记者随后在办公室外问工厂的工人时,得到的是这样的回答。
  【同期声】桂林新进纺织厂员工:“你们和老板签过合同了没有?没有 ! 他们有给你们买保险吗?没有!”
  员工们都否定了厂方的说法,这一点也得到了在现场进行调查的桂林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支队支队长的确认。
  【同期声】桂林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支队支队长 邵幼松 :“一个没有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第二个就是社会保险没有及时按照规定申报,第三个就是这个佣工方名册,这些规章制度,都没建立起来。”
  那么,是不是员工没有与厂方签订合同,厂方就可以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呢?
  【同期声】桂林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支队支队长 邵幼松:“用人单位自从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当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签定的,从满的那一个月第二天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厂方不仅要双倍支付工人们追讨的当月工资,而且还要补足之前他们存在雇佣关系一个月后每月双倍的工资。当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在桂林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支队的工作人员的调解和监督下,桂林新进纺织厂终于答应按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先向工人们发放这个月的工资,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令工人们感到满意。
  【同期声】桂林新进纺织厂员工:“不满意又怎么样,各个都是这样子没办法啊。我一点都不满意他们这种态度 但是我也没办法,我也尽了我的力量。”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不能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桂林新进纺织厂在雇佣工人时,都没有遵守劳动法,才给自己和员工带来了麻烦。看来,雇佣双方都应该在这方面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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