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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视网版权声明

一. 桂林广播电视台以及桂视网、桂林头条制作播出或者直播的新闻、专题、文艺演出、微电影、现场活动等视听作品,著作权属桂林广播电视台。

二. 桂林广播电视台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桂林广播电视台,作者享有署名权。

三. 桂林广播电视台职工实施职务行为过程中拍摄的视频音频素材、写作的文字、制作的动漫图表等,是否公开发表,不影响桂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的行使。

四. 桂林广播电视台对其视听作品拥有发表、复制、出租、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并享有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利。

五. 桂林广播电视台制作的视听作品在桂林广播电视台以及桂视网、桂林头条正式发表后,其他媒体转发的,需注明来源,并且署上作者姓名。并且不得隐藏或者抹去表明来源的标记。

六. 桂林广播电视台有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直播本台的视听作品;

(二)录制本台的视听作品;

(三)复制本台视听作品的录制品;

(四)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向公众转播、直播本台视听作品。

七. 桂林广播电视台各部门及职工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职务行为过程中拍摄的视频音频素材、写作的文字、制作的动漫图表等,在本台未播发之前,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将本台已经播发的视听作品(包括视频、音频、文字)提供给有关单位的,需征得本台同意,并且需注明由桂林广播电视台以及桂视网、桂林头条提供,不得隐藏或者抹去表明来源的标记;

(三)本台各栏目间互用视听作品的,需注明原创作者姓名,符合再创作条件的,可增加作者姓名,但不得损害原作者署名权;

(四)向上级台或者其他媒体提供本台职工制作的视听作品的,需注明作者姓名,不得损害作者署名权。

八. 权力行使及罚则:

(一)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其他媒体转发本台作品未注明来源的,桂林广播电视台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桂林广播电视台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补偿损失、待岗、解聘等处罚。

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